115 司律一試闖關 › 憲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 第 13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隱私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人體尿液雖不如血液般蘊含大量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其對受採尿者憲法上資訊隱私權之侵害程度,仍與強制採檢血液之情形相當
- B 個人一旦身處在公共場所中,一舉一動本來就是可為人所共見共聞,自無從主張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之自由
- C 指紋作為一種敏感性個人資訊,國家如以強制之方法大規模蒐集國民之指紋資料,必須是為了達成重大公益之目的,且以密切關聯之侵害較小手段為之,方能合憲
- D 經處理過的個人健保資料,僅屬於「間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當事人對於此類資料之自主控制權,並不受憲法保障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C與釋字第603號完全相符:指紋是重要且具敏感性的個人資訊,國家若要大規模蒐集、錄存,必須以法律明定蒐集目的,且該蒐集與重大公益目的的達成須具備密切的必要性與關聯性,並禁止目的外使用,戶籍法強制按捺指紋才發身分證即因損益失衡而違憲。A錯,實務認為尿液不像血液蘊含大量生物特徵識別資料,對資訊隱私權的侵害程度低於強制採血,並非相當。B錯,釋字第689號明白指出對私密領域與個人資料自主的保護不因身處公共場所而喪失,人民在公共場域仍可主張不受持續注視、監看、跟追的合理期待。D錯,經處理的健保資料縱屬間接識別,當事人的資訊自主仍受憲法保障。
釋字第603號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立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則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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