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憲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 第 15 題
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關於公務員之人事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關公務員之任命及免職,法律得就其資格、程序、效果等為一般性規定
- B 公務員之任命為人事權之起點,免職為終點,兩者俱為人事權之核心事項
- C 公務員之免職決定權,僅得由憲法上單一機關行使,不得與其他憲政機關分享之
- D 依制憲意旨或修憲規定,均無從認定憲法第77條規定蘊含懲戒一元化原則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111年憲判字第9號審查公務人員考績法考列丁等免職的規定,結論是合憲。判決理由指出,憲法本來就容許免職權由不同憲政機關分工共享,例如監察院的彈劾權與司法院的公務員懲戒權併存,或把免職權交由行政院與考試院共享,只要未完全取代行政機關的免職權,就屬憲法政策的選擇,無違權力分立原則。C卻主張免職決定權僅能由單一機關行使、不得與其他憲政機關分享,與判決意旨相反,故為錯誤。D正確,判決明白認定不論依制憲意旨或修憲規定,都無從認為憲法第77條蘊含懲戒一元化原則。A、B則是判決關於人事權得為一般性規定、任命與免職同屬人事權核心的說明,敘述無誤。
111年憲判字第9號或將免職權交由行政院及考試院這兩個憲法上之行政機關共享,以形成行政權之內部分工及院際制衡。只要未完全取代行政機關之免職權,即屬憲法政策之選擇,而無違權力分立原則。
官方原文 ↗
111年憲判字第9號不論是依制憲意旨或修憲規定,均無從認定憲法第77條規定蘊含「懲戒一元化」原則,且不容許行政機關行使具有免職效果之行政懲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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