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憲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16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立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 B 除法律明定外,立法院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相關人員到會備詢,其得自行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
  • C 立法院委員會之會議舉行方式屬於國會自律事項,故縱使會議舉行不符委員會開會要件,受邀與會的政府人員仍有到會備詢或答詢的義務
  • D 政府人員應邀出席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係政治責任之一環,其備詢或說明義務非屬法律義務與責任,不得對政府人員施以法律制裁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本題問「錯誤」。A是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文字,也是釋字第461號所引,正確。B是釋字第498號結論: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外,得自行衡酌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D是113年憲判字第9號見解,備詢屬政治責任而非法律責任,不得以裁罰或刑罰強制。C錯在把國會自律無限上綱: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備詢,前提是會議本身符合合法開會要件;若不符委員會開會要件,即非憲法第67條第2項所稱之委員會會議,自不能據以課予到會備詢或答詢義務。

釋字第461號

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上開職權,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設各種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113年憲判字第9號

惟於委員會受詢問之政府人員,與於院會受質詢之行政首長相同,均係負擔政治責任,而非法律責任,是立法者亦不得立法課予政府人員除於委員會備詢與說明義務外之其他法律義務,更不得以法律制裁手段,包括行政裁罰與刑罰手段,迫使其為一定之行為或不為一定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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