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憲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17

關於監察院彈劾對象或移送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監察院得彈劾中央公務人員,但不得彈劾地方公務人員
  • B 監察院之彈劾對象不僅包括中央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也包括監察院人員
  • C 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也應經送請監察院審查,主管機關首長不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 D 監察院成立彈劾案後,應續依職權作成懲戒處分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明定監察院對「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故A說不得彈劾地方公務人員錯誤。同條第4項規定監察院對「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亦有適用,可見監察院人員同為彈劾對象,B正確。C錯在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第1項但書:對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主管機關首長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D錯在監察院僅負責提出彈劾,成立後應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處分由懲戒法院作成。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7條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官方原文 ↗
公務員懲戒法 第24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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