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憲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18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憲法訴訟之聲請,何者應不予受理?

  • A 臺北市政府執行中央委辦事項,認應適用之中央法律有違背憲法之疑義,臺北市聲請解釋
  • B 高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認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有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自治權時,高雄市聲請解釋
  • C 行政院認臺中市議會之決議事項牴觸憲法並函告無效後,臺中市窮盡救濟途徑後聲請解釋
  • D 內政部認嘉義市政府訂定發布之自治規則有牴觸憲法而函告無效後,嘉義市窮盡救濟途徑後聲請解釋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A

詳解

地方自治團體得聲請解釋,是因憲法保障其自治權受侵害。釋字第527號及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8項均把得聲請的範圍限於「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不在內。A中臺北市政府執行的是中央委辦事項,此時僅是中央的執行機關,並非行使自己的自治權,只能層轉建議中央處理,應不予受理。B屬辦理自治事項而中央法規侵害自治權,正是釋字527允許的類型。C、D分別是議會決議與自治規則遭函告無效,依釋字527得由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循程序(含窮盡救濟後)聲請解釋。

釋字第527號

有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對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即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該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認有違背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未依各該項規定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者,得依同條第八項規定聲請本院解釋。

地方制度法 第75條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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