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憲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19

關於我國憲法訴訟法上各類憲法訴訟聲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B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C 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D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A

詳解

關鍵在「法規範」與「法律位階法規範」的差別。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就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寫的是「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並未限於法律位階,因裁判所適用的命令同樣可能違憲而受審查。A把它限縮成「法律位階法規範」,與條文不符,為錯誤選項。B照第55條,法院聲請確實限於法律位階法規範,須依合理確信且對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C照第47條第1項,最高機關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聲請。D照第49條,立法委員須達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憲法訴訟法 第59條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官方原文 ↗
憲法訴訟法 第55條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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