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憲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 第 20 題
地方制度法規定縣議會正副議長之選舉方式應為記名投票,但某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卻規定為無記名投票。依司法院釋字第769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縣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之方式行之,故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違憲
- B 中央得於合理範圍內規範縣議會組織之重要事項,故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合憲
- C 正副議長之選舉方式為議會自律之核心保障領域,故自治條例之規定合憲
- D 正副議長之選舉方式具有全國一致必要之性質,故自治條例之規定違憲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釋字第769號認地方制度法要求正副議長選舉罷免採記名投票合憲。理由是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第3款明定「縣設縣議會」,並授權中央以法律定之,其範圍不只縣議會的設立,還包括與縣議會組織及運作有關的重要事項;正副議長選舉罷免的投票方式攸關議員法定職權行使,屬該等重要事項,中央自得以法律規範,且採寬鬆標準審查,故B正確。A說地制法違憲與結論相反。C把投票方式當議會自律核心,已被否定。D的「全國一致必要性」並非解釋所採理由。
釋字第769號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第3款明定「縣設縣議會」,解釋上並非僅指縣議會之設立,尚得包括與縣議會組織及其運作有關之重要事項。縣議會置議長及副議長以及其選舉及罷免之投票方式……屬與縣議會組織及其運作有關之重要事項,是中央自得以法律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