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行政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 第 35 題
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未依法定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係無效行政處分
- B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 C 警察以手勢指揮車輛之駕駛人,係一般處分
- D 行政機關轉換行政處分時,轉換前均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警察以手勢指揮車輛,是就具體交通狀況所為之公權力措施,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行經該處駕駛人此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合於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之一般處分,C正確。A錯,未依法定程序作成僅屬程序違法而得撤銷,須有第111條各款重大明顯瑕疵才無效。B錯,第123條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廢止,上級機關並無廢止權,此與第117條違法處分之撤銷不同。D錯,第116條第3項雖規定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103條各款事由者不在此限,並非一律應為之。
行政程序法 第92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
官方原文 ↗
行政程序法 第123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官方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