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行政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36

依行政程序法及最新司法實務見解,關於行政處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權之除斥期間為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
  • B 所謂知有行政處分撤銷原因,係指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客觀上有足認該行政處分違法之事證時
  • C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後,該行政處分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 D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且該行政處分溯及既往失效,若當事人先前曾因該處分而領受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時,行政機關得向當事人請求返還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此2年為除斥期間,A正確。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496號判決明白指出,所謂「知有撤銷原因」,並非以機關「可得知悉」違法原因為起算點,而應自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曉」原授益處分有撤銷原因時起算2年。B把標準降低為客觀上有足認處分違法之事證時即起算,與該實務見解不符,為錯誤選項。C符合第118條本文撤銷後溯及既往失效之原則;D符合第127條受益人應返還所受金錢或可分物給付之規定,均無誤。

行政程序法 第121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官方原文 ↗
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496號判決

上開第121條第1項所謂「知有撤銷原因」,尚非僅以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可得知悉違法原因時,為除斥期間之起算時點,仍應自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有撤銷原因時,起算2年之除斥期間。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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