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行政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38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一律皆為5年
  • B 公法上請求權,若因時效完成,則生抗辯事由
  • C 公法上請求權,並無時效中斷之適用
  • D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行政程序法第132條規定,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D與條文完全相符。A錯,第131條第1項採雙軌設計: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為5年,為人民時為10年,並非一律5年。B錯,同條第2項明定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採權利消滅主義,並非如民法般僅生抗辯事由。C錯,同條第3項規定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第133條、第134條並就中斷後重行起算另設規定,可見公法上請求權有時效中斷之適用。

行政程序法 第132條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官方原文 ↗
行政程序法 第131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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