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行政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 第 39 題
關於作成行政處分之正當法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作成侵害人民權益之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 B 行政處分作成後,若當事人對其不服,其救濟途徑係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C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前,若已經過內部審查程序,可不必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D 行政處分之正當法律程序僅適用於涉及人身自由之案件,不適用於財產權之限制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A
詳解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39條通知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外,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這正是正當法律程序最核心的要求,A正確。B錯,對行政處分不服原則上採訴願先行,須先提起訴願,經決定後才能提起行政訴訟。C錯,機關內部審查只是自我把關,無法取代讓相對人表達意見的程序,是否得免除須依第103條各款判斷。D錯,正當法律程序並不限於涉及人身自由之案件,對財產權、工作權等權利之限制同樣有其適用。
行政程序法 第102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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