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行政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 第 40 題
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國立大學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依據聘約中所另定之不續聘規定,於聘約期限屆至時不續聘教師,則該不續聘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
- A 基於行政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
- B 基於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為之行政處分
- C 基於私法僱傭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
- D 基於教師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行政懲處處分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A
詳解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指出,大學得與符合資格之教師訂立聘任契約以形成雙方權利義務,並於聘約期限屆至時決定是否續聘;依大學法第19條另定並納入聘約之不續聘規定,屬各大學與教師間聘任契約之內容,學校依該聘約約定不續聘教師,其法效僅使教師在原受聘學校不予聘任,性質核係單純基於聘任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與大學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所為教師資格審定屬行政處分者有別。公立大學與教師之聘任契約為行政契約,故答案為A。B、D誤將之定性為行政處分或懲處處分;C則忽略公立大學聘任關係之公法性質,並非私法僱傭契約。
111年憲判字第11號是各大學依據具此等規範內容之聘約約定,不續聘教師,其法效僅係使教師在原受聘學校不予聘任,性質核係單純基於聘任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雖對教師之工作權益有重大影響,惟尚與大學為教師資格之審定,係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而為行政處分之性質(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參照)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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