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行政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 第 42 題
甲所有之建築物出租予乙,乙變更使用,於該建築物內違規經營資訊休閒服務業,與使用執照核定之使用不符,建築主管機關查獲後,欲依建築法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罰鍰,……:一、違反第73條第2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條文中之建築物所有權人為甲,使用人為乙,依司法實務見解,建築主管機關應以誰為處罰對象,方為適法?
- A 甲
- B 乙
- C 同時處罰甲與乙
- D 處罰甲或乙或同時處罰均在其合法裁量範圍內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最高行政法院95年1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明示,建築法就擅自變更使用之處罰對象雖列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但主管機關應就查獲違規使用之實際情況,於符合建築法立法目的下為必要裁量,並非容許機關恣意選擇處罰對象、擇一處罰或兩者皆罰;且行政罰以處罰行為人為原則,處罰行為人以外之人為例外,如對行為人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即不得再處罰建築物所有權人。本題實際變更使用、違規經營資訊休閒服務業者為承租人乙,乙即為行為人,自應以乙為處罰對象,故選B。A、C、D均與該決議意旨不符。
最高行政法院95年1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建築主管機關究應對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處罰,應就其查獲建築物違規使用之實際情況,於符合建築法之立法目的為必要裁量,並非容許建築主管機關恣意選擇處罰之對象,擇一處罰,或兩者皆予處罰。又行政罰係處罰行為人為原則,處罰行為人以外之人則屬例外。建築主管機關如對行為人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對建築物所有權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