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行政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42

甲所有之建築物出租予乙,乙變更使用,於該建築物內違規經營資訊休閒服務業,與使用執照核定之使用不符,建築主管機關查獲後,欲依建築法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罰鍰,……:一、違反第73條第2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條文中之建築物所有權人為甲,使用人為乙,依司法實務見解,建築主管機關應以誰為處罰對象,方為適法?

  • A
  • B
  • C 同時處罰甲與乙
  • D 處罰甲或乙或同時處罰均在其合法裁量範圍內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最高行政法院95年1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明示,建築法就擅自變更使用之處罰對象雖列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但主管機關應就查獲違規使用之實際情況,於符合建築法立法目的下為必要裁量,並非容許機關恣意選擇處罰對象、擇一處罰或兩者皆罰;且行政罰以處罰行為人為原則,處罰行為人以外之人為例外,如對行為人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即不得再處罰建築物所有權人。本題實際變更使用、違規經營資訊休閒服務業者為承租人乙,乙即為行為人,自應以乙為處罰對象,故選B。A、C、D均與該決議意旨不符。

最高行政法院95年1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建築主管機關究應對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處罰,應就其查獲建築物違規使用之實際情況,於符合建築法之立法目的為必要裁量,並非容許建築主管機關恣意選擇處罰之對象,擇一處罰,或兩者皆予處罰。又行政罰係處罰行為人為原則,處罰行為人以外之人則屬例外。建築主管機關如對行為人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對建築物所有權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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