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行政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 第 43 題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物在一定條件下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 B 行政機關所為公物設定或廢止之行為,為一般處分
- C 公物之所有權人可能是私人
- D 人民對於任何公物均不得主張使用之權利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D錯誤。公物依提供公用之目的可分為公共用物、公務用物與營造物用物,其中道路、公園、河川等公共用物本即供公眾依其通常用途自由使用,人民就此享有一般使用之權利,並非對「任何公物」均不得主張使用之權利。A正確,公物只要不妨礙其公用目的,在一定條件下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B正確,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後段明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適用行政處分之規定,性質上為對物之一般處分。C正確,私有土地因供公眾通行而成為既成道路即為適例,公物之所有權人可能是私人。
行政程序法 第92條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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