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行政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 第 47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執行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命義務人繳納代履行執行費用之預估金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命令乃行政事實行為
- B 該命令同時具有執行命令及行政處分之性質
- C 義務人不服該命令,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聲明異議而無理由者,義務人得再提起訴願
- D 代履行費用逾期未繳納者,由原處分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執行之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命義務人繳納代履行預估費用,是執行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29條第2項在執行程序中所為的措施,它對義務人課予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實務見解因此認為該命令兼具執行命令與行政處分的雙重性質,B正確。A錯在它具有規制效力,不是不生法律效果的行政事實行為。C錯在義務人依第9條聲明異議而遭認無理由後,實務見解認為聲明異議程序已具備相當於訴願的功能,應逕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必也不得再提訴願。D錯在依第34條,代履行費用逾期未繳納應移送行政執行分署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程序辦理,而非由原處分機關自行執行。
行政執行法 第29條第2項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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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34條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
官方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