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行政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 第 48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在訴願程序上為適格當事人?
- A 甲男因違反校規受退學處分,其父主張自身名譽權被侵害,以自己名義提起撤銷訴願
- B 乙女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而受罰鍰處分,其夫主張,家中罰單均由其繳納,本案其財產權受侵害,遂以自己名義提起撤銷訴願
- C 丙為某證券公司之總經理,其涉嫌從事不法交易,主管機關去函該公司,要求解除丙總經理職務,丙得知後表示不服,對此提起撤銷訴願
- D 丁女係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人民戊的配偶,丁依法向主管機關提出「來臺團聚」之申請,主管機關否准,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本站 AI 盲測選 D,也錯了——難題
詳解
訴願法第18條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行政處分對外發生之法律效果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C中主管機關函令證券公司解除丙之總經理職務,處分相對人固為公司,但該函直接剝奪丙之職務,實務明確指出處分之對象為證券商,證券商所屬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則屬利害關係人,丙自得提起撤銷訴願,故C適格。D錯:最高行政法院103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認本國配偶就其外籍配偶之居留申請並無公法上請求權,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應予駁回,該法理於大陸配偶申請來臺團聚同有適用,戊非處分相對人,所受僅屬情感上、事實上損害。A、B同理,退學處分之規制對象為甲男、罰鍰之受處分人為乙女,父之名譽或夫之出資繳納均非法律上利害關係。
訴願法 第18條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官方原文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13號判決主管機關固得隨時命令該證券商停止其所屬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惟處分相對人即行政罰之對象應為證券商,證券商所屬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則屬利害關係人。
官方原文 ↗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6號判決引用)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經主管機關駁回,本國配偶主張此事實,不可能因主管機關否准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之情形,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
官方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