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行政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 第 49 題
甲有土地一筆經徵收作為學校預定地,惟因少子化該學校遲未設立,甲遂依法請求買回被徵收土地。該管直轄市地政機關經查明合於依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之要件,並層報原核准徵收機關。但原核准徵收機關作成否准之決定,而函覆該管直轄市地政機關通知甲時,依司法實務見解,何者為原處分機關?
- A 應以直轄市政府為處分機關,因其為需地機關
- B 應以原核准徵收機關為處分機關,因其為本於法定職權作成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之情形
- C 應以直轄市地政機關為處分機關,因其為徵收機關
- D 應以直轄市地政機關為處分機關,因係由其函覆甲請求買回之結果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訴願法第13條但書明定,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的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第2項,直轄市地政機關受理收回申請後只負責查明並層報,准駁的決定權在原核准徵收機關;本件否准既由原核准徵收機關作成,地政機關只是奉命函覆轉知,實務見解自以原核准徵收機關為原處分機關,故B正確。C、D都把負責轉知的地政機關誤當處分機關,忽略了決定權的歸屬,而且地政機關也不是核准徵收的機關。A的需地機關只是徵收的請求者,並未作成本件准駁決定,更非原處分機關。
訴願法 第13條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官方原文 ↗
土地徵收條例 第9條第2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
官方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