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行政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 第 50 題
下列何者非屬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確認訴訟之情形?
- A 以拆除違章建築之處分無效為由而提起確認訴訟
- B 以土地徵收失效為由而提起確認訴訟
- C 以沒入處分違法且標的物已銷毀為由而提起確認訴訟
- D 以行政機關僱用工友之契約有效為由而提起確認訴訟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行政訴訟法第6條的確認訴訟,標的限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以及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的行政處分為違法。A是典型的確認處分無效之訴;B徵收是否失效涉及徵收所生公法上法律關係是否仍存續;C沒入標的物已銷毀,處分已執行完畢而無從回復原狀,得訴請確認其違法,三者都在條文射程內。D的行政機關僱用工友,是機關立於私經濟地位所締結的私法僱傭契約,不是公法上法律關係,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也不屬得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法上爭議,應向普通法院訴請確認,故D非屬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確認訴訟之情形。
行政訴訟法 第6條第1項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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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2條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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