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行政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 第 51 題
受公路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之民間汽車修護廠認某車輛檢查結果為不合格,該車主經訴願被駁回後,擬提起行政訴訟,應以何者為被告?
- A 受委託辦理汽車檢驗之民間汽車修護廠
- B 監理站
- C 委託檢驗車輛之委託機關
- D 以受委託辦理汽車檢驗之民間汽車修護廠與委託機關為共同被告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A
詳解
行政訴訟法第25條明定,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受託的團體或個人為被告。汽車定期檢驗是公路主管機關依法委託民間修護廠行使的公權力,檢驗不合格的認定即由該修護廠以自己名義對外作成,因此提起行政訴訟時應以該修護廠為被告,A正確。要注意訴願階段與行政訴訟階段的規定不同:訴願法第10條為便利訴願管轄,把委託機關視為原行政處分機關,但那只影響訴願管轄,不改變行政訴訟的被告認定,故B的監理站、C的委託機關都不對。D的共同被告在法無明文,行政訴訟被告為受託人單一主體。
行政訴訟法 第25條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受託之團體或個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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