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行政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53

甲與乙因網路交易產生糾紛,經乙向警察機關報案後,由警察機關通報銀行將甲之帳戶設定為警示帳戶。依行政法院實務見解,甲如認為其權利受侵害應如何救濟?

  • A 針對通報行為提起撤銷訴願
  • B 針對通報行為提起課予義務訴願
  • C 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請求機關撤回通報
  • D 向銀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解除警示帳戶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A

詳解

警察機關受理報案後通報銀行將帳戶列為警示帳戶,會使該帳戶的提款、匯款等功能遭到管制,直接限制帳戶人對存款債權的使用,行政法院實務因此認為該通報行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屬行政處分,甲應針對通報行為提起撤銷訴願,續行撤銷訴訟,故A正確。B錯在甲要除去的是既存的不利處分,而不是請求機關作成他所申請的授益處分,不合課予義務訴願的類型。C錯在通報既是行政處分,依撤銷訴訟優先與一般給付訴訟的補充性,不能改以一般給付之訴請求撤回。D錯在銀行只是配合公權力管制措施,爭議根源在行政處分,對銀行提民事訴訟無從解決。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13號判決

本件被上訴人填製系爭簡便格式表認定上訴人所開設之系爭帳戶為警示帳戶通報台北富邦銀行予以管制,應認系爭簡便格式表係屬行政處分。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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