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行政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54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違法責任不限於公務員之積極行為
  • B 公務員違法責任採過失賠償主義
  • C 自然公物內設施之瑕疵責任,採過失賠償主義
  • D 賠償責任之主體以國家法人為限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本站 AI 盲測選 C,也錯了——難題

詳解

本題選錯誤者。國家賠償法第14條規定「本法於其他公法人準用之」,賠償責任主體除國家外,尚包括直轄市、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及其他公法人,D謂「以國家法人為限」與法不符,為錯誤敘述,應選D。A正確,第2條第2項後段「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可見違法責任不限於積極作為。B正確,同項前段以「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為要件,屬過失責任主義。C依通說亦屬正確:第3條第1項公共設施責任固採無過失主義,惟107年增訂之第3條第4項就開放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改以管理機關是否已為適當警告或標示作為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之判準,實質引進過失責任之思維,與第1項純粹結果責任有別。

國家賠償法 第14條

本法於其他公法人準用之。

官方原文 ↗
國家賠償法 第2條第2項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官方原文 ↗
國家賠償法 第3條第1項、第4項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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