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國際公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 第 64 題
甲國國民A因被甲國判處死刑,遂逃亡至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廢止死刑之締約國乙國,乙國決定將A遣返甲國。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相關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國廢除死刑之公約義務,僅涵蓋其本國人與境內受審判之刑事被告
- B 若乙國已盡全力與甲國協調後甲國仍拒絕承諾不執行A死刑,則乙國已克盡保護A生命權之義務
- C 乙國無條件遣返A等於間接執行其死刑,本身即構成違反公約保護A生命權之義務
- D 乙國雖已經簽署加入該公約第二號廢死議定書,但僅遣返A而未自己執行死刑,不構成對生命權之侵害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這題考的是人權事務委員會在Judge v. Canada案確立的見解。已廢除死刑的締約國,如果把人遣返到會對他執行死刑的國家,等於藉他國之手實現自己法秩序已經放棄的刑罰,該遣返行為本身就違反公約第6條保護生命權的義務,所以C正確。A錯在公約義務及於在其管轄或有效控制下的所有人,不限於本國人或境內受審的被告。B錯在只是盡力協調並不能免責,關鍵在於必須取得不執行死刑的確實保證,取不到就不得遣返。D錯在受非難的正是遣返這個行為,不以遣返國自己動手執行死刑為必要,已加入廢死議定書更應受此拘束。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3條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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