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國際公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 第 65 題
關於第三國參加國際法院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第三國認為其具有法律性質之利益將因判決受影響,得向法院聲請參加訴訟
- B 在訴訟當事國反對之下,法院仍得允許第三國參加訴訟
- C 當多邊條約解釋發生爭議時,書記官長有義務通知訴訟當事國外之締約國
- D 法院之判決對參加訴訟之第三國不生拘束力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依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國參加訴訟有兩條路。一是第62條,第三國認為具法律性質的利益可能因判決受影響時,得聲請參加,准否由法院裁決,縱使訴訟當事國反對,法院仍得允許參加,所以A、B都正確。二是第63條,多邊條約的解釋發生爭議時,書記官長應立即通知該條約在當事國以外的其他締約國,受通知國有參加訴訟的權利,故C也正確。而第63條第2項明定,該國一旦行使參加權,判決中對條約所作的解釋對它同樣具有拘束力,所以D說判決對參加訴訟的第三國不生拘束力,正是錯誤的敘述,選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