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國際私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 第 72 題
我國人甲(住所臺北)向韓國人乙(住所首爾)購買貨物一批,買賣契約簽訂地在越南胡志明市,但未約定準據法。關於系爭買賣契約是否應經公證始為有效之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依越南法
- B 依韓國法或我國法
- C 依我國法或越南法
- D 依韓國法或越南法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契約要不要經公證才有效,是法律行為方式的問題。依第16條,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兩者擇一符合即可。先找實質準據法:本件未約定準據法,依第20條第2項應依關係最切之法律,同條第3項再推定為負擔特徵性債務一方行為時的住所地法。買賣契約的特徵性給付是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乙住所在首爾,故推定韓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行為地則是簽約地越南胡志明市。所以只要合於韓國法或越南法所定的方式,系爭買賣契約在方式上即為有效,選D。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16條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行為地不同時,依任一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皆為有效。
官方原文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0條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
官方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