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國際私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74

德國甲公司向我國乙銀行貸款新臺幣8,000萬元,並約定1年後全數償還,但1年後甲公司未依約還款,乙銀行遂向我國法院起訴甲公司請求還款。我國法院於本案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公司與乙銀行於締約後以視訊會議約定以德國法為準據法,我國法院應適用德國法
  • B 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之貸款契約書中有以德國法為準據法之約款,依德國法該約款無效,應認為無準據法之約定,而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2、3項擇定準據法
  • C 甲公司與乙銀行未約定準據法,應推定締約時甲公司之住所地法,即德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而以之為準據法
  • D 甲公司與乙銀行於締約時未約定準據法,於第二審訴訟進行中,約定以德國法為準據法,法院即應以德國法為應適用之法律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C錯在把特徵性給付認錯人。第20條第3項是以負擔足為該法律行為特徵之債務的當事人住所地法為推定,金錢消費借貸的特徵性給付是貸與人提供資金,而不是借用人返還借款,所以應推定貸與人乙銀行的住所地法即我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不是甲公司的德國法。A正確,第20條第1項依當事人意思定之,事後以視訊會議達成明示合意也有效,條文並未限定方式。B正確,第20條第2項明文規定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即回到關係最切之法律。D正確,事後合意選法為通說所許,於第二審中達成合意,法院仍應適用德國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0條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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