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1

甲係15歲之未成年人,對於乙有新臺幣10萬元之債權,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本來應在民國(下同)112年6月30日完成。惟甲之父母(法定代理人)不幸於112年5月10日之旅遊事故中同時死亡,而甲又無其他人可為其監護人,致甲成為無法定代理人之人,嗣法院選定丙為甲之監護人,丙於112年7月5日就職。該請求權若未行使,關於消滅時效完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於112年6月30日消滅時效完成
  • B 於112年12月30日消滅時效完成
  • C 於113年1月5日消滅時效完成
  • D 於113年7月5日消滅時效完成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本題考時效不完成。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父母於112年5月10日死亡,落在時效期間終止(112年6月30日)前六個月內,且一度無法定代理人,正合民法第141條的情形。該條規定自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內時效不完成,丙於112年7月5日就職,往後推六個月,時效要到113年1月5日才會完成。A把原定日期直接當成完成日,忽略了不完成事由;B誤以六個月加在原完成日之後;D誤用一年期間。要注意「時效不完成」只是把完成時點往後遞延一段障礙期間,不像中斷那樣重新起算全部期間。

民法 第141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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