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法律倫理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 第 75 題
律師之間發生糾紛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律師基於自己之原因對於同業進行刑事訴訟程序前,須先通知所屬律師公會,始得為之
- B 律師基於自己之原因對於同業進行民事爭議或刑事告訴乃論事件,須先經所屬律師公會試行調解,始得為之
- C 律師相互間因受任事件所生之爭議,須向所屬地方律師公會請求調處之後,始得為之
- D 律師相互間因受任事件爭議而向律師公會請求調處,如律師所屬地方律師公會不同者,各該地方律師公會均有受理權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律師相互間因受任事件所生的爭議,倫理上應向所屬律師公會請求調處;當兩造律師分屬不同的地方律師公會時,並非只有其中一方的公會可以處理,各該地方律師公會對該爭議均有受理權,以免因公會歸屬不同而使調處機制落空,故D正確。A把須先通知公會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刑事訴訟程序,規範限於民事爭議及刑事告訴乃論案件,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在其中。B則把「通知」誤植為「試行調解」,程序要求是事前通知所屬公會使其得為適當處理,不是以調解為前置要件。C將調處說成提起爭訟的絕對前置條件,且忽略不同公會併存的情形,敘述並不精確。
律師法 第75條律師涉及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案件,經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審議後,為移付懲戒以外處置,或不予處置者,受處置之律師或請求處置人得於處理結果送達二十日內,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覆之。
官方原文 ↗
律師法 第24條除機構律師及公職律師外,律師應設一主事務所,並加入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為其一般會員;主事務所所在地無地方律師公會者,應擇一鄰近地方律師公會入會。
官方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