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 第 3 題
甲資產頗豐,持有A股份有限公司80%之股份。甲80歲時罹患失智症,受輔助宣告,其兒子乙擔任輔助人。A公司召開股東會改選董監事時,甲自己行使投票權。甲投票行為之效力如何?
- A 行使股東表決權,無庸經輔助人之同意,甲之行為有效
- B 行使股東表決權,應經輔助人之同意,甲未得乙之同意,其行為效力未定
- C 行使股東表決權,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故甲之行為有效
- D 行使股東表決權,應經輔助人之同意,甲未得乙之同意,其行為無效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A
詳解
受輔助宣告之人原則上仍有完全行為能力,只有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列舉的七款行為才需要輔助人同意。該條列舉的是獨資合夥或擔任法人負責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信託、訴訟行為、和解調解仲裁、重要財產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借貸、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以及法院指定的其他行為。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表決權並不在其中,也不是處分股份,所以甲自己投票有效,不必經輔助人乙同意。B、D錯在誤認需要同意;C的理由也不對,表決權行使不是純獲法律上利益,而是根本不在應同意之列。
民法 第15條之2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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