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5

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法律規定決定
  • B 由主管機關決定
  • C 依總會決議決定
  • D 依章程決定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民法第44條把法人解散後賸餘財產的歸屬順序講得很清楚:先看法律有無特別規定,其次依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公益法人的賸餘財產另受限制,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如果法律、章程、總會決議都沒有著落,才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整條看下來,決定權從來不在主管機關手上,所以B的敘述錯誤,是本題應選的答案。A的法律規定、C的總會決議、D的章程,都是條文明文承認的決定依據,敘述並無問題。

民法 第44條

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如無前項法律或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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