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 第 7 題
下列物品同屬於甲所有,何者不具有從物與主物之關係?
- A 遙控器與電視
- B 車庫之於別墅
- C 滑鼠之於電腦
- D 引擎之於內燃機汽車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依民法第68條,從物必須是「非主物之成分」,而且常助主物效用、同屬一人。內燃機汽車的引擎已經組裝結合成為汽車的成分,拆離會毀損或變更其性質,是汽車的重要成分而非獨立之物,當然談不上從物關係,故D為應選項。遙控器之於電視、滑鼠之於電腦,都是獨立存在、輔助主物發揮效用的物,構成從物。車庫是獨立的建築物,常助別墅的居住使用效用,同屬一人時亦成立從物關係。判斷關鍵就在於該物是否已成為主物的成分。
民法 第68條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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