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 第 8 題
下列何項法律行為得撤銷?
- A 甲受乙之詐欺而購買乙之贗品
- B 甲以自己名義擅自將乙之高級皮包交付,並移轉所有權於丙
- C 甲與乙口頭約定人事保證契約,但未以書面為之
- D 甲為乙之代理人,未經乙允許而與甲自己訂立土地買賣契約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A
詳解
民法第92條第1項明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之。甲受乙詐欺而買贗品,正是典型的撤銷事由,故選A。B是無權處分,甲以自己名義處分乙的皮包,屬效力未定,須經權利人承認,不是撤銷的問題。C的人事保證依法應以書面為之,欠缺法定方式者無效,無效的行為根本無從撤銷。D是自己代理,違反第106條的禁止,通說與實務認為構成無權代理而效力未定,本人得承認或拒絕承認,也不是撤銷。要分清無效、效力未定與得撤銷三種不同的效力狀態。
民法 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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