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10

下列法律行為,何者為不須向相對人表示,即可發生效力之單獨行為?

  • A 債務之免除
  • B 因給付不能之解除契約
  • C 捐助行為
  • D 撤銷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單獨行為可分為有相對人與無相對人兩類,後者不必向任何人表示即生效。設立財團的捐助行為只要捐助人訂立捐助章程、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民法第60條),或以遺囑捐助,即屬無相對人的單獨行為,故選C。A的債務免除依第343條須向債務人為意思表示;B因給付不能而解除契約,依第258條解除權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D撤銷被詐欺的意思表示,依第116條也要向相對人為之。三者都是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須到達相對人才發生效力。

民法 第60條

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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