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 第 11 題
甲欲贈與乙一部單眼相機,甲與乙間因此訂立贈與契約,且於贈與契約中同時約定,乙應參加近期學校所舉辦之攝影比賽。有關本案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乙未參加比賽前,甲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贈與之履行
- B 縱使該相機有瑕疵,甲均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 C 若該相機之所有權業已移轉於乙,甲得請求乙應參加攝影比賽
- D 若該相機之所有權業已移轉於乙,甲即不得撤銷贈與契約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約定乙須參加攝影比賽,是附負擔的贈與。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相機所有權既已移轉,甲當然可以請求乙去參賽,故C正確,也因此D說不得撤銷是錯的。A錯在附負擔贈與並非雙務契約,負擔與贈與給付不具對價關係,不能主張同時履行抗辯。B錯在第414條明定附負擔之贈與,其物有瑕疵時,贈與人在受贈人負擔的限度內負與出賣人同一的擔保責任,並非一律免責。
民法 第412條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官方原文 ↗
民法 第414條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於受贈人負擔之限度內,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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