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 第 14 題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視為不中斷
- B 請求權時效完成而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 C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新起算
- D 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民法第144條第2項明定,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以契約承認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理由在於時效完成只是給債務人拒絕給付的抗辯權,債權本身並未消滅,債務人給付仍有法律上原因,不成立不當得利,所以B的敘述錯誤,為應選項。A對應第131條起訴後撤回其訴視為不中斷;C對應第137條第1項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D對應第146條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三者均為條文明文。
民法 第144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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