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 第 15 題
甲從其父親繼承A屋,甲欲將該屋重新整修並裝潢為咖啡屋,於是向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550萬元,並提供A屋設定普通抵押權。借款後,甲與乙土木公司訂立A屋修繕裝潢契約,並約定修繕裝潢報酬為400萬元,並依法登記報酬額400萬元之法定抵押權。修繕裝潢期間,因原物料上漲,最終報酬額為580萬元,A屋經乙整修後,A屋市價約提高350萬元。惟因疫情經濟衝擊,甲陷入財務困境,甲因此又跟丙借款400萬元,並提供A屋設定普通抵押權。然甲因難以解除財務困境,無法給付修繕報酬580萬元、尚欠銀行300萬元債款及丙400萬元債款。甲決定售出A屋還債,A屋賣得1200萬元。甲欲以賣A屋所得之1200萬元清償其債務,其清償順位為何?
- A 抵押權具有排他性,因此設有抵押權之債權,其清償順位依設定先後定之,銀行之抵押權債權最早設定,屬第一順位清償之債權
- B 承攬報酬請求權為法定抵押權,A屋修繕裝潢報酬580萬元,所以乙公司修繕裝潢最終報酬額580萬元,優先於銀行之抵押權債權300萬元受償
- C 承攬報酬請求權,具有最優先受償權限,於依法登記之400萬元修繕報酬範圍內,乙就修繕裝潢報酬400萬元,優先於銀行之抵押權債權300萬元受償
- D 承攬報酬請求權,於提高價值之350萬元範圍內,具有優先受償之權限,所以該350萬元優先於銀行之抵押權債權300萬元受償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民法第513條第4項規定,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乙的整修使A屋市價提高350萬元,所以乙只在這350萬元範圍內優先於成立在先的銀行抵押權受償,超過部分回歸原有順位,故選D。A忽略了第513條第4項對登記在先抵押權的突破,把順位一律依設定先後決定。B把最終報酬580萬元全額當成優先範圍,逾越了增值限度,且580萬元中未登記部分本無抵押權。C以登記報酬額400萬元為優先範圍,同樣誤解限度標準應以增加之價值計算,而非登記金額。
民法 第513條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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