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17

若契約未另有訂定,下列何種情形,買受人得依物之瑕疵擔保規定,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A 買賣標的物為建築物,而其瑕疵重大
  • B 因出賣人之重大過失,致買賣標的物毀損滅失
  • C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
  • D 出賣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物之瑕疵擔保原則上只給買受人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兩種救濟,能再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即履行利益賠償)的情形,民法第360條只列兩種:一是標的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的品質,二是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C正好命中後者,故選C。A建築物瑕疵重大只影響能否解約,與請求不履行損害賠償無關。B出賣人有重大過失致標的物毀損滅失,走的是給付不能或不完全給付的債務不履行途徑,不是第360條的瑕疵擔保。D「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是第373條危險負擔移轉的判斷,與損害賠償要件無關。

民法 第360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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