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 第 18 題
甲、乙訂立A機器之買賣契約。甲依約交付A於乙、乙亦給付部分價金。嗣後,因產業整體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乙恐無法繼續給付剩餘價金,乃取得甲之同意,合意解除A之買賣契約。就解約後甲應返還乙之金錢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得約定返還之範圍,未約定時,甲應返還自乙所受領之金錢,及自受領後所生利息
- B 甲乙得約定返還之範圍,未約定時,甲應返還自乙所受領之金錢,但不須返還自其受領後所生利息
- C 甲乙不得約定返還之範圍,甲應返還自乙所受領之金錢,及自其受領後所生利息
- D 甲乙不得約定返還之範圍,甲應返還自乙所受領之金錢,但不須返還自其受領後所生利息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合意解除是雙方另訂一個「解消原契約」的新契約,本於契約自由,當事人當然可以自行約定返還的範圍,所以C、D說不得約定都錯。至於未約定時,實務一貫認為合意解除與行使法定解除權效力不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不當然適用民法第259條回復原狀的規定;第259條本文也明白寫著「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因此甲雖仍應把收受的價金依不當得利返還乙,卻不必依第259條第2款附加自受領時起的利息。故正確者為B,A錯在還要求返還利息。
民法 第259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官方原文 ↗
民法 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官方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