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 第 20 題
甲乙因車禍造成互有車損,為免去日後繁雜處理過程,雙方訂立和解契約,以解決紛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擔心和解雙方日後有爭議,依民法和解契約規定應作成和解書,故為要式契約
- B 若甲被乙所詐欺或脅迫,而訂立和解契約者,甲得撤銷自己之意思表示
- C 若甲乙和解內容針對彼此之車損約定賠償金額,並約定日後對車損不得再改變金額或更為請求。甲在和解3日後,發現因為車禍有造成腦震盪,就不得再向乙請求
- D 和解是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解決事端之契約,雙方並互無給付,所以為無償契約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民法第738條只限制「以錯誤為理由」撤銷和解,並未排除意思表示瑕疵的一般規定;甲若是被乙詐欺或脅迫而締約,仍可依民法第92條撤銷自己的意思表示,故B正確。A錯:民法對和解未設方式要求,和解是不要式契約,作成和解書只是舉證方便。C錯:和解的效力只及於當事人締約時所預想、互相讓步的爭執範圍,車禍後才發現的腦震盪屬締約當時無從預料的損害,不受該和解拘束,甲仍得請求。D錯:和解依第736條是「互相讓步」,雙方都拋棄部分權利而互蒙其利,性質上為有償契約。
民法 第736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官方原文 ↗
民法 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
官方原文 ↗
民法 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官方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