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21

甲將A屋出租於乙,租期6年,租金每月新臺幣2萬元,該租賃契約經公證後,甲將A屋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甲尚未將A屋交付於乙,則丙仍然承受出租人之地位,與乙發生租賃之法律關係
  • B 若甲並非真正之所有人,僅為登記名義人,但已交付A屋於乙,並受讓人丙因善意信賴不動產登記而受登記公信力之保護時,丙仍然承受出租人之地位,與乙發生租賃之法律關係
  • C 甲如將A屋出賣但尚未移轉登記於丙時,丙即承受出租人之地位,與乙發生租賃之法律關係
  • D 原出租人甲所負擔之修繕義務,於租賃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受讓人丙時,受讓人丙不負修繕義務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買賣不破租賃依民法第425條第1項要件有二:租賃物已交付、承租人占有中,出租人再將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租期6年逾五年但已公證,故無第2項的排除。B的情形租屋已交付乙且乙占有中,甲雖非真正所有人,但丙因信賴不動產登記而受公信力保護取得所有權,等同發生所有權讓與,應承受出租人地位,故B正確。A錯在A屋尚未交付乙,欠缺第425條第1項的交付與占有要件。C錯在尚未完成移轉登記,所有權仍屬甲,丙不可能承受。D錯:丙既承受出租人地位,租賃契約上的修繕義務一併移轉,丙仍須負修繕義務。

民法 第425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官方原文 ↗
民法 第759條之1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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