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24

甲委請乙按甲所提供之設計圖製作一張書桌,約定報酬額為新臺幣1萬元。惟因設計圖之瑕疵,以致該書桌終究無法完成,乙亦已事先告知甲該設計圖之瑕疵。依民法規定,有關甲與乙間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 B 縱設計圖有瑕疵,甲仍得免除其報酬之給付義務
  • C 書桌雖未完成,乙仍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
  • D 縱甲無過失,乙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本案正中民法第509條:在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所供給材料的瑕疵或指示不適當致工作不能完成,承攬人只要「及時通知」定作人,就得請求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償還。乙已事先告知甲設計圖有瑕疵,書桌雖未完成,乙仍得請求已服勞務的報酬,故C正確。A錯:甲乙成立的是承攬契約而非委任,隨時終止的依據是第511條而非委任規定。B錯:正因為瑕疵出在甲提供的設計圖,甲不能免除報酬給付義務。D錯:依第509條後段,須「定作人有過失」承攬人才得請求損害賠償,甲若無過失,乙只能請求報酬與墊款。

民法 第509條

於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其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者,承攬人如及時將材料之瑕疵或指示不適當之情事通知定作人時,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定作人有過失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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