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 第 25 題
甲將乙所寄放市價新臺幣(下同)4000元之A花瓶,擅自以自己之名義出賣於丙,價金4000元。甲同時將A花瓶之所有權移轉於善意無過失之丙,甲亦自丙處獲得4000元之價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 B 丙未能取得A花瓶之所有權
- C 乙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丙請求返還A花瓶
- D 乙得依非給付不當得利之規定,向甲請求返還4000元之價金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甲無權處分乙的花瓶,但依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分離,買賣契約只是負擔行為,不因標的物非屬甲所有而無效,A錯。丙善意無過失受讓占有,且花瓶是乙自己寄放給甲的委託物而非盜贓遺失物,丙依民法第948條、第801條善意取得所有權,B錯;丙既合法取得所有權且無故意過失,乙不能依侵權行為向丙請求返還,C錯。乙的所有權因善意取得而喪失,甲則因處分他人之物取得4000元價金,屬侵害他人權益歸屬內容而受利益,乙得依民法第179條的非給付型(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向甲請求返還,故D正確。
民法 第948條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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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801條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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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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