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27

甲之建築物1棟借與乙使用,乙未經甲之同意,竟將之出租於丙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丙間之租賃契約,因未經甲之同意,應屬無效
  • B 民法第952條有關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得為使用收益之規定,僅於動產,始得適用
  • C 依民法第952條規定不得排除不當得利之適用,故甲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丙返還其所受之利益
  • D 若丙為善意,依民法第952條規定,使用租賃物所獲得之利益,對甲不負返還義務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民法第952條規定善意占有人於推定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得為占有物之使用收益。通說與實務認為該條是不當得利的特別規定,善意占有人取得的使用收益利益具有法律上原因,得終局保有,不必返還給所有人。丙若不知乙無出租權而為善意占有人,其使用A屋所得利益對甲不負返還義務,故D正確、C錯誤。A錯:乙丙租賃契約只是債權契約,出租他人之物仍有效,未經甲同意不影響其效力,甲頂多終止使用借貸並請求返還房屋。B錯:第952條並未限於動產,不動產的善意占有人同受保護。

民法 第952條

善意占有人於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得為占有物之使用、收益。

官方原文 ↗
民法 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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