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28

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上權存續期限屆滿前,縱建築物滅失,地上權仍不因而消滅
  • B 租地建屋契約之承租人,不得請求出租人就租用土地設定地上權
  • C 地上權非以地上權人交付地租為必要
  • D 定有存續期間之地上權,於期限屆滿時,地上權原則上消滅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題目問「錯誤」者。民法第422條之1明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承租人有請求設定登記的權利,B的敘述與條文相反,故為錯誤答案。A正確:第841條明文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這是地上權與其上工作物命運分離的重要規定。C正確:依第832條普通地上權的定義,地租並非成立要素,無償設定的地上權同樣有效。D正確:定有存續期間的地上權,期限屆滿即發生消滅的效果,除非另有法定或約定的延長事由。

民法 第422條之1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官方原文 ↗
民法 第841條

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官方原文 ↗
民法 第832條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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