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29

甲向乙借錢週轉若干金額,並由甲之好友丙提供名下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俾擔保乙對甲之上開債權。嗣後,甲對乙清償全部借款,但未塗銷前揭抵押權登記。乙將上開已消滅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善意丁,業經登記完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丁受登記公信力之保護,得善意取得丙土地上之普通抵押權
  • B 甲對乙清償全部借款,普通抵押權即歸消滅
  • C 丙就甲對乙清償借款一事,係為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 D 丙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之行為,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A

詳解

題目問「錯誤」者。普通抵押權具有從屬性,第870條明定不得與債權分離而讓與;甲清償後被擔保債權消滅,抵押權隨之當然消滅,B正確。此時登記僅是未塗銷的空殼登記,而民法第759條之1的公信力只保護不動產「物權登記」事項,被擔保債權存否不在登記公示範圍,受讓人無從善意取得一個已無主債權可從屬的普通抵押權,故A的敘述錯誤,是本題答案。C正確:丙以自己土地供擔保,是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清償後可依第312條承受債權人權利。D正確: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依第758條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民法 第870條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官方原文 ↗
民法 第759條之1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官方原文 ↗
民法 第312條

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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