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 第 30 題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下列何者不得主張定限物權效力所及孳息之權利人?
- A 抵押物扣押前之抵押權人
- B 動產之留置權人
- C 不動產之典權人
- D 證券質權之質權人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A
詳解
抵押權是不移轉占有的擔保物權,抵押人在扣押前仍得自由使用收益,所以民法第863條、第864條都明定抵押權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的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扣押前的孳息不在抵押權效力範圍,抵押權人不得主張,故選A。B動產留置權人依第933條準用第889條,得收取留置物所生之孳息。C典權人依第911條本來就是支付典價而對他人不動產為使用、收益,孳息當然歸其收取。D證券質權人依第910條,附屬於證券的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等孳息性權利已交付者,亦為質權效力所及。
民法 第863條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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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864條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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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933條第八百八十八條至第八百九十條及第八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於留置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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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910條質權以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其附屬於該證券之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或其他附屬證券,以已交付於質權人者為限,亦為質權效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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