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 第 32 題
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惡意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者,下列何者符合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之規定?
- A 20年間占有他人起造但未登記之房屋
- B 20年間占有被繼承人死亡後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
- C 10年間占有他人未登記之房屋
- D 10年間占有未依法登記之公有林地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A
詳解
題目已明示占有人是「惡意」占有,所以只能走民法第769條的20年一般時效取得,不能用第770條的10年短期時效(那要占有之始善意並無過失)。時效取得的客體必須是「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選項A是他人起造但尚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確實是他人所有的未登記不動產,且已滿20年,完全符合。選項B的土地原本就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屬已登記不動產,只是尚未辦繼承登記,不得時效取得。選項C僅10年,惡意占有期間不足。選項D除了年限不足外,公有土地依土地法規定亦不許時效取得。
民法 第769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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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770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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