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 第 33 題
下列何者無民法物權編關於相鄰關係之適用或準用?
- A 訂有分管契約之土地共有人間
- B 土地所有人與其抵押權人間
- C 土地所有人與鄰地農育權人間
- D 土地所有人與鄰地使用借貸人間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相鄰關係是在調整土地「使用」上的衝突,所以民法第800條之1把準用對象限定在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及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工作物的「利用人」。選項C的農育權人是條文明列的準用對象;選項D的使用借貸人屬於其他土地利用人,同受準用;選項A共有人縱有分管契約,各自實際占有使用特定部分,實務上仍可類推適用相鄰關係規定調整彼此的用地衝突。只有選項B的抵押權人,抵押權是不移轉占有的擔保物權,抵押權人根本不占有、不使用該土地,不是所謂的利用人,自然沒有相鄰關係規定的適用或準用餘地。
民法 第800條之1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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