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4

甲、乙、丙分別共有A地,應有部分登記各三分之一。甲、乙、丙成立A地分管契約,並登記在案,約定由丙占有及使用收益。嗣後甲未經告知乙、丙,逕出賣且移轉A地之應有部分於丁,並完成應有部分之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未將其出賣A地應有部分一事通知其他共有人,其移轉A地之應有部分,無效
  • B 甲未將其出賣A地應有部分一事通知其他共有人,其移轉A地之應有部分,得撤銷
  • C 甲未經乙與丙同意,移轉A地之應有部分於丁,該移轉效力未定
  • D 甲與丁間之A地應有部分之買賣契約,縱未經乙與丙同意,仍然有效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關鍵在於區分「應有部分」與「共有物本身」。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只有第2項的共有物處分、變更、設定負擔才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甲賣的是自己三分之一的應有部分,不是整筆A地,所以既不必通知乙、丙,也不必得其同意,買賣債權契約與移轉物權行為都完全有效,選項D正確。選項A、B、C分別說成無效、得撤銷、效力未定,都是誤把應有部分的處分當成共有物的處分。至於已登記的分管契約,依第826條之1對受讓人丁繼續有效,但那是對抗效力問題,不影響移轉本身。

民法 第819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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