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5

甲以其所有之A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擔保其對乙所負之借款債務。嗣後,甲於A地上出資建築B屋。甲遲未依約清償借款,乙遂實行A地之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僅得聲請法院拍賣A地
  • B 法院得併付拍賣B屋,就其拍得價金優先受償
  • C 若甲於設定抵押權時約定流抵約款並負清算義務,則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乙得請求甲移轉A地所有權
  • D 若於設定A地抵押權予乙時,A地上已設定有地上權,則法院得除去該地上權,拍賣A地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民法第873條之1已改採「流抵約款有效但附清算義務」的立法,約定債權屆期未清償時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者,抵押權人得請求抵押人移轉所有權,只是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的部分應返還抵押人,故選項C正確。選項A錯在依第877條,土地設定抵押後才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聲請法院將建物與土地併付拍賣。選項B錯在同條但書明定對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選項D錯在第866條的除去權限於抵押權設定「之後」成立的用益權;本題地上權在先,法院不得除去。

民法 第873條之1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

官方原文 ↗
民法 第877條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官方原文 ↗
民法 第866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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