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

甲就其所有之A地,設定農育權於乙,供其養殖虱目魚,乙設置水塔、資材室,用以處理養殖作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農育權之成立,不以支付地租為必要
  • B 乙得僅就該資材室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於第三人
  • C 農育權消滅時,乙得取回其土地上之出產物,但農育工作物歸甲所有
  • D 農育權定有期限者,視為租賃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A

詳解

民法第850條之1第1項把農育權定義為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地租並非成立要件,無償設定的農育權一樣有效,選項A正確。選項B錯在第850條之3第3項明文規定農育權與其農育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乙不能單獨賣掉資材室。選項C錯在第850條之7第1項規定農育權消滅時,農育權人得取回的是「出產物及農育工作物」,工作物並不當然歸土地所有人。選項D錯在農育權是用益物權,定有期限只是受同條第2項20年上限的限制,逾20年者縮短為20年,不會變成租賃。

民法 第850條之1

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官方原文 ↗
民法 第850條之3

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農育權與其農育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官方原文 ↗
民法 第850條之7

農育權消滅時,農育權人得取回其土地上之出產物及農育工作物。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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